一、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1、新建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视企业具体情况,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再适度返还。2、新建内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返还期3--5年。

(二)、增值税。1、区内新建内外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返还期限三年。

二、土地和建设政策

(一)、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按合同规定,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者在园区内按统一规划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征用成本计收。

(三)、民营企业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项目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土地在原价格基础上,根据投资情况给予不同优惠。(四)对投资数额巨大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更多优惠。

三、中介人奖励办法

(一)对项目中介人一般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中介人,可以适当提高奖励幅度,给予重奖。

(二)为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引进资金的,视资金到位、利率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资金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贷款期限一年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
2、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除奖励标准同上外,利率差额也奖励中介人。
3、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