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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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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各级和广大干部群众发展外资、外贸和外经事业的积极性,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特作如下奖励规定。
第一条 各县、市,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二条 各区、农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各类企业、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300万、500万、1000万、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唐山市管辖的单位,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重奖50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各县、市,凡当年出口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各区、农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凡当年出口创汇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除工作失误的企业外,每自营出口创汇1美元,可以从出口成本中提取0.01元人民币,作为企业的出口创汇奖励基金。
第八条 当年出口创汇金额达到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当年出口创汇金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骨干企业”称号,其中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3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社会各界人士(我市从事对外经贸工作人员除外),通过牵线搭桥为我市引进外资的,受益单位和中介人事先可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定中介费金额。中介费在外资实际到位的1%范围内,可以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一条 在境外创办的企业,年分得利润在50万美元以下的,可按2%提取企业奖励基金;超过部分可按3%提取。
第十二条 有外经权的企业,在劳务输出和承包国际工程时,可从中方分得的利润中按10%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企业奖励基金和市政府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外经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和受奖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此奖励规定每年年终由市外经贸局提出落实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此奖励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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