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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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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我市新建外商投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国内独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免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税务部门按税法以率计征,财政部门列支后立即返还的办法,返还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偿还企业贷款。以下同)
二、市外投资占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内联合企业,新增利润部分五年免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建生产型企业,免收五年土地使用金,减半征收其他城市建设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一千万美元和三千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对廊坊市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立市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宽松政策。
五、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对增资扩股增加的利税,将采取特殊优惠。
六、市政府所有职能部门,对投资者实行全方位、全天候、全程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和限时工作制,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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