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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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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环保、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20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所得税计算),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并由同级财政通过支出渠道安排相应的资金予以扶持,第6年至第10年由同级财政通过支出渠道继续予以扶持。
对外商投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增值税计算),按年销售额由同级财政通过支出渠道予以扶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5年内按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2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80%予以扶持。
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外商,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外商承包、租赁、收购亏损或微利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由同级财政按年度通过支出渠道给予企业营业税征收数额50%的资金扶持。
新建生产性项目,实际直接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50%;实际直接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70%。
对国有企业以现有资产对外合资、合作或出让产权的,在已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基础上,经同级国资委批准,可给予下浮20%(含20%)以内的优惠,下浮超过20%的,报同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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