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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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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并受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核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承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双方提供咨询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及章程审批、工商注册等全程服务。在申报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各审批机构分别在7日内给予批复。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金,可以用原有场地、厂房、设备、技术、工业产权等资产折价,也可在企业自筹一定比例的资金后申请银行贷款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募集等办法解决。
五、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和安居工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利于发展承德市旅游业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及设在我市各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八、对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50%以上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经个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补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从外商企业取得的分红利润,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lo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十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50%及其以上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由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四、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五、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二年内返还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的1
5%。
十六、允许外商在指定区域内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
十七、对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营改造项目,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减缓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以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股在合营企业中体现。
十八、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海外侨胞的亲属,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十九、允许外商承包和租赁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的股权。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外汇管理,由市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经资格审查后,可以进入外汇调剂市场,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机构调置、人员编制、用工、分配、经营自主权。
二十二、允许在我市投资的外商为其亲属办理城镇户口。直接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1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2人,20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3至5人。
二十三、凡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二十四、本规定由承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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