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项目服务中心服务职责
一、按照全县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投资方向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投资导向及有关项目技术信息,为全县项目建设工作当好参谋,为企业搜集、整理、储备、推广投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二、熟悉项目建设过程各项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好各种申报材料。
三、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环评、征地、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四、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对来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分项目规模大小,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事必办”的原则,即时受理、限时办结,力求不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全程服务,负责到底。

武邑县工商局主要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衡水市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主管辖区的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营业执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核转)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负责外资企业的初审,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单位的经营行为。
3、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和贩私,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它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或经县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县性市场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活动。
4、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和论证,规划全县市场布局,负责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按照《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5、依法监督管理合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
6、依法对辖区内注册商标统一管理,加强对商标印刷和商标使用许可证的管理,指导企业商标工作,查处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7、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培育广告市场,指导广告业发展。
8、依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9、负责工商局内部审计和统计分析工作。
10、指导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维修行业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11、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武邑县地税局主要职能


武邑县地税局隶属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和武邑县政府双重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集体、私营)、印花税、筵席税(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涉外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涉外企业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
武邑县环保局职能
武邑县环保局是县政府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现象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3、依照国家有关征收排污费的规定,负责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的征收。
4、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5、通过各种方法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全县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6、对新、扩、改建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治理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对全县内所有新、扩、改项目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
8、负责全县所有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审批与发证工作。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能


一、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 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
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依法保护耕地;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负责全县城乡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活动,承办相关手续。
七、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储备、前期开发,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报批、登记、发证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