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两种。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国务院另有规定。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在以后的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将利润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款。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
2、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第1-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同等条件下,非生产性的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3、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等条件下非生产性的2年内免征。
4、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及以上的,仍可免征上述三税。5、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仍可免征三税。
(二)增值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国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有偿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文化、体育、娱乐、餐饮、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服务行业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进行商品销售的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为17%,但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因实行新税制作出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由征收工商统一税而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交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应如额缴纳。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可免交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出口货物,先交17%或13%的增值税,再退全部出口产品销售额的9%或6%的税率;出口农产品和煤炭产品,按3%的税率退税。
(三)消费税:
1、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2、消费税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且税率不一。主要消费品的消费税额为:
(1)比例税率:烟丝30%卷烟40%粮食白酒25%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家用电器20%小轿车8%摩托车10%
(2)定额税率:啤酒220元/吨黄酒240元/吨汽油0.2元/升柴油0.1元/升3、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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