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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
关于县内重点保护企业的评定标准(试行)
(2003年8月4日)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加大对县内重点保护企业的扶持力度,使重点企业在纳税、劳动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很大贡献。为进一步增强对全县企业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推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策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不能从事危爆行业或受国家产业政策发展限制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要符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在上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问题及重大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2、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讲求信誉。
    二、效益指标
    在符合以上要求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为重点保护企业。
    3、经济效益好,上年度上交税金(国税和地税实交数总和)50万元以上(不包括返还和奖励)的。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新投产企业。
    5、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在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上已产生较大提高的。
    6、入统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占总职工的30%以上。
    三、有关要求
    7、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调整。
    8、重点保护企业列入县级领导联系和所包企业,并可被邀请参加县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