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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切实规范项目用地审批,加快项目建设,本着"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如下审批程序。
一、非经营性用地审批及出让程序
(一)建设项目初审
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用地需要和用地意愿,由建设项目归口服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招商引资项目归口经济合作局;工业、技改项目归口经贸局;农业项目分别归口于农林局、畜牧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归口发展计划局。项目建设单位需向项目初审部门和归口服务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环保部门立项初审意见、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二)建设项目用地审定
建设项目归口服务部门综合各审批部门初审意见与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的意见,报项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对非经营性用地项目的用地规模、方位、面积进行统一审定。
(三)国土资源局组卷报批
非经营性用地项目由项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组卷逐级报批。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国土资源局提供发展计划局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批复意见书、消防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发展计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或登记证明。
(四)项目建设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
非经营性用地项目的用地方位、面积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须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并与出让人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五)国土资源局确权发证。
项目建设用地逐级上报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经营性用地审批及出让程序
(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经营性用地地块、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研究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研究确定出让地块的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
(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意见,编制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按法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中标人、竞得人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标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土资源局组卷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交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需向国土资源局提供发展计划局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批复意见书、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或登记证明、发展计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年投资计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由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组卷报批。
(五)国土资源局确权发证
项目建设用地上报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及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统一安排,有序开发。
项目用地单位领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要抓紧时间开工建设,并按照项目批准单位批复的投资数额和建设工期进行足额投资,按期建设。超过开工日期半年不开工建设的,予以警告;超过开工日期一年不开工建设的,县政府向项目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开工日期两年不开工建设的,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准变更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所列内容,不准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非经营性用地不准进行开发或变相开发;未经县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单位不得私自转让土地,更不得炒作地皮;建设项目投产后,因各种原因需出售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增值部分归政府所有。
项目建设用地经审定或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清苑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其他内容审批。
中共 清苑 县委
清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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