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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县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我县从1999年开始,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善经济环境的政策和措施。
一、实行统一地价。根据清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在本县范围内,对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型新上项目实行统一地价,由政府统一出让,每亩出让价控制在4万元。投资过亿元的大项目按3.6万元/亩计算。
二、实行项目审批大厅集中审批。根据清苑县人民政府(2003)50号《清苑县建设项目审批大厅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集中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行政收费实行由审批部门开票,财政部门捆绑收取。
三、实行“封闭建厂”。根据清政[2000]18号《关于封闭建厂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和清政办[2000]37号《关于封闭建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凡来我县兴办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县委、县政府允许对其实行“封闭建厂”挂牌保护。“封闭建厂”企业除环保、消防、城建、人防、质监等职能部门可以到项目区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擅自进入项目区干扰工程建设。全力保障施工环境。
四、实行“经济投诉110”。“110”设在县纪检监察机关,24小时值班,投诉电话8012236。凡在县域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发现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业,可立即向“110”投诉。
五、实行引进人才的优惠。根据清字[2001]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凡被我县企业和单位聘用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来县入住手续,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解决。
六、实行严肃的环境纪律。根据清发[2001]17号《关于严肃经济环境纪律的暂行规定》文件,真正宽待外地客商,对外地人员到我县办企业、谈业务或办理其它事宜,公安、执法、行政等职能部门要宽以待人,不准苛刻,更不准违规执法。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政府承诺:
1、所有职能部门,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接待人全程陪同外地客商服务,帮助“导办”各种手续,坚持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廉洁高效。创造文明执法环境,实行“笑脸”工程,塑造形象,提升人气,高效服务,倡导“走进清苑门,就是清苑人,进了清苑县,事事都好办”的社会风气。
2、各收费部门积极推行“三取消一降低”政策。“三取消”指中央、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全部取消,上级没有明令取消、可收可不收的收费项目要取消,不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也要取消,所有行政收费一律采取“就低”的标准收取,行政收费实行“捆绑制”交费。
3、各审批部门对属于本级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争取快办、速办、一次办结。超出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要积极向上争取,做到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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