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商引资
 
服务部门
清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开承诺
一、来我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保证分别在10、2、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立项前的审查,即到即办,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取消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填报“三同时”预审单环节。
三、推行事前、事中、事后项目的全程服务,定期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支持、鼓励、限制、禁止名录,搞好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服务。
四、降低民营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第一年不征收,第二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2元,第三年(2004年7月1日)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4元,第四年(2005年7月1日)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6元。
五、对入驻工业项目集中地和专业小区的民营经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简化或降低评价等级。
六、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批政策、程序等,热情接受咨询,主动接受监督。
七、监督电话:8012394;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