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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开承诺 |
一、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考虑民营经济的发展,将民营经济建设用地纳入县城和村镇建设用地范围。
二、全力保证民营经济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首先保证民营经济建设项目。在必要时,协调省市关系,争取上级指标,保障民营经济建设用地指标需要。
三、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用地政策。对民营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
四、民营经济兼并和收购国有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五、民营企业占用耕地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六、民营经济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提前介入,做好前期服务,主动组卷,及时上报。
七、乡镇规划工业集聚区,国土资源局大力协助,全程服务,促进民营经济集中连片建设。
八、对大宗民营企业用地,实行“手续全包、一条龙服务”;一般建设用地,简化程序,关口前移,做到“争一保二”;小宗建设用地及临时占地,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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