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 >> 招商引资 |
| |
 |
服务部门 |
|
|
清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开承诺 |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和禁止的外,凡是国有企业能进入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进入;凡是外资企业能进入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进入。
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5个降低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到3000万元。
3、放宽民营企业冠省名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冠“河北”名称的,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到50万元。被国家或省商标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品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企业、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冠“河北”名称,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
4、放宽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将参评商标的条件从注册期三年降为两年。产品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的,注册期可降低为一年。
5、对现行有关民营经济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所有不利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凡国务院国发[2002]24号、[2003]5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省政府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
6、积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为内,民营企业可以投资入股,也可以购买国有、集体资产,成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
7、凡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济合同鉴证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同时,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8、支持民营经济向外向型、科技型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中方将股权依法转让给私营企业。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和自身专长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允许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40%。
9、积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尤其是知名民营企业、较大的民营企业开展连销经营。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店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以由其他企业法人投资,并与总部签定加盟连锁合同,由该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连锁店总部下设配送中心及各连锁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的名称中应使用“加盟”字样。
二、强化优质服务
10、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实行“一站式首办责任制”。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登记办照当日办结。
11、全面实行缴费登记证制度。收费单位要如实填写缴费登记证,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按标准收费、超出规定项目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缴。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会同企业“110”、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及时处理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
12、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帮助他们利用“守重”称号开拓和占领市场;帮助民营企业利用担保、典当等方式融通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13、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创建知名企业。建立商标培育、认定、举荐体系。积极开展知名商标评比活动,培育地方名牌。同时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14、积极指导帮助我县民营企业谋划广告宣传战略,推动企业加大对名牌产品、企业形象的广告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对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方面的具体指导和谋划,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广告宣传中的问题。
15、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激励警示机制。依托经济户口管理,建立民营企业电子户籍式经营信用档案,对企业登记年检、相关荣誉、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等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开展诚信企业认定与公示,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交易安全的信用服务。
16、在日常监管中,坚持教育引导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或依法从轻处罚。
17、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欺诈、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各种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8、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办会、私营企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政策法规、经营信息、注册登记服务。利用协会自己的刊物和借助有关媒体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产品介绍等服务;组织民营企业加入“中国光彩网”,为企业提供全球性的信息网络服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