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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清苑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开承诺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到位。
(一)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迅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以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5、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人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八)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其当年实际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九)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私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私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支出及调试、安装费用,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工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扣除。
(十三)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0.5%内据实扣除。
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在税收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凡是政策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凡是国有、集体企业能享受的,按规定民营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使民营企业之间、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之间实现公平竞争。
(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坚持文明办税,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策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审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要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纳税人成本。推行“税银联网、委托代缴税款或委托银行网点代征税款、网上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申报纳税方式。
(三)完善征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坚持实行“民主评议、公开办税”,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减少税收执法弹性空间。积极开展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完善诚信纳税机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