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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清苑县财政局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开承诺
一、立完善财政调控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充分运用预算、政府采购、贴息、国债转贷等多种政策手段对民营企业 进行调控,使企业发展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是建立财政贴息预算,变直接投入为杠杆调节,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和民间资金,重点支持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和主导产业的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是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的整体功能和规模效益作用,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建设,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的系列开发,重点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能带动区域特色的骨干民营企业。
三是要借助政府采购这个杠杆,在同等质量、价格条件下,向民营企业倾斜,增强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通过政府采购的扶持和刺激,搞活民营企业,培植财源基础。
四是适当时机建立中小企业准备金制度。重点用于支持地方民营企业升级换代及民营企业资源整合,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科技事业发展,实行有偿使用、流动发展,专向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品孵化期和企业启动的投入。
二、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大力支持民营企业。
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鼓励先进民营企业,扶持发展优势主导行业,引导民营企业走高新化、技术化、素质化、长效化、规模化、产业化的路子。
对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民营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得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项技术或劳务所得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三产民营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民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对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三、创造良好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
一方面提高为企业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财税部门把握政策强、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当好企业的参谋和助手,积极为企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广大企业和广大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加强财务管理,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增添新设备,疏通销售渠道。另一方面规范收费行为,对民营企业统一收费标准,实现费负平衡,实行捆绑式收费,杜绝人情费,有效遏制企业“三乱”,促进经济环境优化。所谓捆绑式收费是指我县20多家执收单位不再向直收企业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改由财政局面向企业统一定额征收,并按照原部门渠道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共65个收费项目,其中:超标排污费按照燃料6元/吨,污水0.05元/吨;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照0.1元/立方米;垃圾清运费按照每月0.5—1元/平方米;水资源费按照0.3元/立方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销售收入的1‰;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50元/户。但在实际执行时还达不到以上最低标准。四是对我县招商引资引进的民营企业办理自筹基建资金审批的,经经合局证明,随到随批,不再执行存入财政基建专户的规定;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由民营企业自拆自建或联合开发的重点工程,由企业出具县领导批示及开发效益测算结果,将基建总投资的10%存入财政专户,给予审批,工程开工后,按进度给予拨回;对其他民营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基建项目由单位出具县领导批示及开发效益测算结果并将总投资的30%存入财政基建,然后给予审批,工程开工后,按进度给予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