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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驻开发区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 年至第5 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 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及其以上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由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七、凡来开发区投资建厂的企业,在征用土地、立项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方面均由开发区按“全程一站式”服务要求,由开发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八、鼓励兴办大型生产性企业,对在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三年工商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费、城市规划管理费、绿化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九、开发区内企业应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行业取费标准,均减半征收,并统一由开发区管委会收缴,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开发区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还将对突出的好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信贷支持、优先选址建厂和安排基建项目的照顾。

  十一、开发区企业均享受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法规、条例所规定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