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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于1日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进行调整,最高涨幅两个百分点。
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规定,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当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68号)文件要求,我市于1日起,执行新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
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5%筹集(单位20%,个人5%),调整为按工资总额27%筹集(单位21%,个人6%),财政拨款单位补贴个人由4%调整为5%。提高征集比例后增加的支出,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单位按原政策补贴。退伍义务兵一年内安置的,从安置时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安置期超过一年的,一年内视同缴费,一年以上的需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悉,本次调整还将逐步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在衡政〈1997〉14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基础上,扩大到民办事业(如:学校、医院等)、股份制企业(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单位,人才流动人员、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除此之外,此次调整还重点提及了将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水平。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聘用人员档案归属,调整工资和待遇后,单位要做的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