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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白沟投资兴业,推动白沟镇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由白沟镇政府组织成立的招商合作办公室,对投资商实行全方位配套服务,涉及到的部门集中办公,并协助办理有关证照。投资商备全所需材料,需要上级审批的手续,由招商办公室提供一切方便与帮助。
二、凡在白沟投资兴建工业、商业、市场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镇政府予以提供给、排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六通"。
三、基建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城建综合费用(城建配套费、管理费、旧城改造费)的50%-100%。
四、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制、开发生产省级以上新产品的企业,镇政府将给予重点扶持,财政拿出相当于该企业每年所得税税款镇留成部分10-5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并连续支持五年。对有明文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免收一年,第二至第三年减半收取。
五、对投资兴办的出口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批准,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七、对投资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企业所得税的10%-20%。
八、鼓励在白沟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全方位和最优惠的政策支持。
九、凡外商来我镇投资兴业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市部分外,收取标准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先征后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先征后返;综合地价收取标准为: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按5万元/亩收取,投资额1亿元-2亿元的按3万元/亩收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即征即返。并允许试营一年,期间免交相关行政性规费,期满后按最低标准收费。
十、对投资企业实行保护,对在建项目实行封闭式运行,执法执纪部门以转变观念,为业户服务为主,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一经发现,追究责任。
十一、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平处理外来投资者与本地人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外来投资者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接到投诉后,迅速立案,限期查结。
十三、在我镇经商办企业者,其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均可享受白沟镇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对进驻工业区内企业应缴纳的税费,由白沟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各部门定期一条龙办公,统一缴纳。
十五、金融部门应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与外资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镇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应重点支持白沟工业区内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同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企业。
十六、有关部门在计量定级、计量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创优、新产品鉴定、发放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负责协调上级行业部门的业务关系。
十七、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或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以上各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十八、被我镇引进、聘用的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人员,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十九、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以上企业,请示市委、市政府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二十、下岗职工、烈军属来白沟经商办企业,优先安排,享受最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 1 )凡引荐内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按实际引资额的1%奖励;(2)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计划下拨部分),使用期限三年至五年:无息的,按引资额的3‰奖励;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额的2‰奖励;与银行贷款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1‰奖励;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额的0.5‰奖励;使用期限5年以上(含5年)按上述标准上浮30%进行奖励。(3)引荐新技术、新产品、高科技人才,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连续3年按当年的新增利润提取2%的奖金。
2、引荐确认:(1)引荐确认程序:引资到位后,由符合受奖条件的引资者提出申请,受益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镇招商办审核确认,镇财政所负责监督实施。(2)引荐确认的依据:直接资金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的,由银行部门提供转帐凭据或报帐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统一由镇招商办审核。
3、奖金来源:(1)为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或其它单位引荐资金的,由受益中方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2)引荐举办独资企业的,由镇财政支付。
4、奖励兑现:(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验资后3个月内兑现;(2)以上奖金外币部分,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5、受奖人员:在职的本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享受本奖励政策二分之一的奖励款数。其他人员均按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6、此奖励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招商办组织实施。
白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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