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促进企业经济恢复和发展,石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加快返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返还范围为2005年6月至2019年10月底,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2013年石家庄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违法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专项办[2013] 1号)缴存的保证金。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返还保证金。
条件一:工程已经完工,并入住使用,根据省市关于解决遗留问题工程的相关规定,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区住建局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条件二:工程已经完工,建设单位已经验收并入住使用,区住建局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条件三: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已经自行作废,区住建局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办法》规定,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或企业,依据本办法要求准备资料,报项目所在区住建局审核。
区住建局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返还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核实单》上签署明确意见(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统一由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核实单》)。
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核实单》等资料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办理返还手续,退回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记者 冯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