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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 张之永:建议地方立法惩罚“垃圾短信”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9-01-12 11:43:32 )        稿件来源: 新华网河北频道

    [人物档案]

    张之永:政协会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核心提示]

    在今年河北省的"两会"上,张之永委员在接受本网专访时呼吁,河北省应立法加大对"垃圾短信"的惩罚力度。    

张之永委员接受本网专访

 

    主持人:发"垃圾短信"的人违法吗?

    张之永:现在人们对"垃圾短信"痛而恨之,但又无可奈何,不知道怎么办,我们经常收到一些卖房的、卖车的、办假证的、卖发票的短信,商家认为这是一种推销。但他们的行为却是无孔不入、无偿地利用着我们的信息资源。这些商家的观点是我给你发短信,也不用你付费,对你也没什么损失呀。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对我们构成了影响和妨碍。他们的行为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说是侵犯了我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权利,使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现在发手机短信已经是很多人和外界沟通的一个渠道和方式,很多事情比如一些不太方便说的事,包括会议通知都通过手机短信来完成,可以说收发短信就是很多人生活、工作的一部分。因为"垃圾短信"太滥,好多人被"垃圾短信"的骚扰,有人还误了事。正常的短信来了,还以为是"垃圾短信",没注意接收和处理,结果是一个很重要的消息,误事了。这能说不构成侵权吗?这已经构成了侵权。

    主持人:很多人都遇到一种情况,接到"垃圾短信"的时候问对方,是从哪得到的手机号,他说,我们是针对某号段进行群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张之永:这种情况也遇到一个法律盲点和空白问题。首先有人给他提供这个手机号码,我分析一个可能是通讯公司,一个可能是那些卖房、卖车或者卖保险的商家,你的手机信息被泄露,目前情况下还是无法惩罚他们。

    主持人:会不会是没有任何人提供号码,商家很盲目地选定一个号段就发送了呢?

    张之永:这种情况存在,但可能性不大。退一步说,就算是他编出来的号码,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方商业目的推销未经允许地侵入了我的个人空间。

    主持人:对于商家发布的信息,有人觉得没用,而有人会觉得有用,如果一律惩处是不是比较片面?

    张之永: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不能为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而损害另一部分不需要的人的利益。哪怕是侵犯一少部分人的利益也不行,这点从法的精神上说是很明确的。

张之永委员

    主持人:怎样惩处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呢?

    张之永:这是个关键问题。目前惩处"垃圾短信"还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接到"垃圾短信"只能告诉对方不要再这么做了,他继续给你发来短信,你也没办法。如果河北省制定了相关法律,受害者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对方侵权,或者通过工商局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他被投诉之后,会受到制裁,这样他觉得得不偿失,肯定就不再搞了。

    主持人:现在治理"垃圾短信"的难度是什么?

    张之永:难点主要是惩罚缺乏依据,如果我们起诉对方侵权,但是构成侵权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按《民法》规定,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顶多是不在给你发送垃圾短信了,而不会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样受害者就不愿去诉讼他,因为诉讼得不偿失,花费那么大的代价得到的就是一个"对不起",而且治理了这家,其他商家还会照干,让人们无法拿法律去维权,因为"划不来"。

    如果法律规定,某人或某单位发"垃圾短信",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可以处多少元以下罚款,或得到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赔偿,这样会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我自己曾经遇到一件事情,当时我在北京开一个很重要的会,因为与朋友约好手机联系,所以不敢关机。忽然接到一个短信,我赶紧看看,一看是卖裤子的"广告短信",一会又再来一个卖上衣的,一连来了六个。我就给他回过去一个短信,让他不要再发了,没想到,又收到了好几个垃圾短信。我感到很气愤,身为律师,竟然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呼吁,河北省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性法规加大对发送"垃圾短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主持人:您认为如果对"垃圾短信"进行立法,在操作层面难不难?

    张之永:我觉得这个不难,很好操作。首先做立法调研,我想大部分人不会愿意接收商业公司的推销广告。只要规定说,群发短信,不经过机主同意不允许做商业性,营销性广告,就可以,或者说你违反了别人的利益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对被侵害人要做怎样的赔偿就可以了。

  作者: 编辑: 刘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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