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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出台了《关于2007年治理涉路涉车执收执罚收支挂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其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收支脱钩后,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任务。
《意见》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执收执罚部门支出预算时,要取消“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严禁私自变通、明脱暗挂。部门执收执罚工作成本性经费之外的任何经费支出,要与其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同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银行账户滞留应缴收入,严禁私分、坐支、挪用、擅自用于职工福利或其他开支项目。
《意见》强调,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地组织收入,既不得乱收乱罚,也不得该收不收、该罚不罚或少收少罚、任意减免。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要进一步扩大收费“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涉路涉车执收执罚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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