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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意胜诉折射企业知识产权软肋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7-08-13 09:45:59 )        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

    历时两年漫漫维权路,今年6月15日,欧意药业与吉林天风药业之间的专利之争,终以欧意胜诉而告终,但两年间欧意所蒙受的损失却无法用金钱估量,请看———

    “如果欧意对专利保护再重视一些,保护手段再专业一些,就不会在维权时如此被动。”在8月1日省知识产权局主持召开的河北省医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讨会上,欧意药业与吉林天风药业之间的专利之争,引起了包括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内的众多与会者的关注。

    2005年3月7日,当时石药集团下属的三家企业——— 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华盛制药有限公司和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原告张喜田的民事起诉状,诉上述三家企业研发、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玄宁)为侵权产品,要求停止侵权。

    获知玄宁侵权被告后,大家都感到意外。玄宁是石药集团1998年开始立项研发的产品,其拆分制备方法与吉林天风药业生产的氨氯地平全然不同。2003年12月5日,他们就“一种光学活性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12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2004年下半年玄宁开始在全国铺货,市场销售呈良好的增长势头。

    而原告张喜田原系中国科学院长春化学药物研究所研究人员。2000年2月21日,他申请获得了“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专利证号是ZL00102701.8。此后,张喜田以“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专利入股吉林天风药业有限公司。张喜田认为他享有左旋氨氯地平的制法专利,而欧意药业生产的玄宁也属于左旋氨氯地平类药品。欧意必须证明自己的制备方法不同于原告方法,否则就构成专利侵权。

    2005年8月30日,玄宁专利侵权一审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玄宁侵权成立的判决。2006年6月,欧意药业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院。同年11月21日,吉林省高院维持长春中院判决。

    在吉林被判产品侵权后,玄宁在各地招投标中纷纷落选,企业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迫不得已,欧意走上维权之路。

    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2006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做 出 行 政 判 决 ,宣 布ZL00102701.8号专利全部无效。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至此,欧意药业在这场历时两年多的专利大战中终于大获全胜,可欧意药业的行政副总经理李梅却笑不出来。

    “这场官司打下来,可以说是两败俱伤。”李梅表示。除必要的诉讼费用和人力、物力投入外,欧意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在各地招标中纷纷落选,企业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由于没有经济方面的追溯性,欧意两年来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文采表示,欧意药业在专利上的遭遇在当前省内乃至国内企业专利纠纷案件中非常有代表性,它不仅让企业对新药、专利这些概念进行重新思考,也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双刃剑的威力。

    与前些年相比,我省医药企业的专利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华药、欧意等许多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但由于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影响,还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多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么停留在“灭火”阶段,哪里出了问题奔哪里;要么虽然也建立了知识产权奖罚制度,但仍没和企业产品的布局、研发挂起钩来,以至于在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发挥不了什么作用。

    与会专家建议,今后企业要制定完整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它贯穿到产品的立项、研发、生产、销售整个过程中。要主动地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种种方便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独占市场;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总体性谋划。

  作者: 编辑: 肖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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