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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村官”更好地当家理财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6-03-17 18:32:50 )        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

    “有了法律这把利器,我相信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混乱的状况将很快得到改善。”尽管事过近一个月,但提起关于制定《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下称《条例》)的议案被前不久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为10件议案之一时,省人大代表、议案的牵头人———张维生仍然激动不已。

    作为多年从事农业研究工作的“老农业”,张维生对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及审计工作现状有着深刻了解。他认为,那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已经逐渐弱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已变得越来越不重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据有关资料,到2005年底,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已达1000多亿元。自1997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下称《规定》)以来,全省共审计农村集体经济金额达577亿元,审计查出违法违纪金额约11亿元,查处贪污案件701件,处分1877人。

    张维生在肯定《规定》取得的成绩后指出,从法律层面上看,《规定》只是政府出台的一个规章,法律约束力不够强,不能够有效制止部分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规定》制定较早,一些条款已不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对有关违法问题的处罚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不一致,新出现的一些违纪问题尚没有处罚依据,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此外,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生产结构、管理方法、分配形式和积累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管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依法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日益迫切和重要。

    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由于审计主体不够明确,出现部分乡级政府“自己审自己”等问题。张维生等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级政府不应具备单独审计的权力,必须在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针对新出现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尚没有纳入审计范围等问题,张维生等建议,扩大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参股或者控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受委托代管村、组集体财务的代理服务组织等纳入监督范围。

    “村官”任期内财务是否清白,离任时是否能还群众一个明白,是村民关注的焦点。一些地方,在“村官”离任时,不进行财务审计,从而引起群众不满,导致群众上访不断。为此,张维生等建议,必须加强“村官”任期和离任时的经济审计,规定在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审计。

    对审计主体进行规范,使他们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应审必审,审而必严,是审计工作的关键。《规定》对审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这不利于规范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张维生等建议,《条例》中应增加审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工作中不作为、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作者: 记者刘常俭 编辑: 肖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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