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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买套无证房 房价走高卖房人反悔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8-04-08 09:26:43 )        稿件来源: 河青报

    房价的连续高涨愁坏了买房者,也乐坏了一些有房人。但作为“有房人”的赵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是四年前他买的一套房,如今对方反悔了。

    四年前12万买下无证房

    2004年4月30日,省会的赵先生在裕华路某小区看上了一套房屋,经与房主李某(女)沟通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石市裕华西路某小区的一套52平方米、暂无房产证的单位房改房卖给赵先生,房屋总价款为12万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付7万元。待双方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付剩余款5万元。其他房屋过户等费用由赵先生自己承担,李某则负责提供相关证件,帮助赵先生办理。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依约付给李某房款7万元。后赵先生与李某的丈夫达成口头协议,赵先生依约另行向李某交付房款3万元,李某于2004年5月将房屋交付给赵某居住至今。

    “新”房主法庭上讨说法

    一年之后,赵先生听说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在李某名下,已经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遂找到李某要求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催促,李某始终没有配合办理房产证。2007年12月中旬,赵先生以李某违背诚信、拒不履行合同为由,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2004年4月她与赵先生约定买卖的房屋属于单位所有,自己对房屋不具有处分权,对此赵先生也是明知的。且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其丈夫并不知情。后来得知后,也不同意将房屋卖出,所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为了证明李某丈夫知道并同意出卖房屋,赵先生拿出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收到1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以及李某丈夫出具的收到水暖费的收条等证据。

    “老”房主被判办理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签合同数年间,李某的丈夫并没有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再依据赵先生提供的证据,应认定李某的丈夫知道并同意将约定房产出卖给赵先生。

    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产虽然未办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已经购买该房屋,取得房屋的实际处分权,该合同并不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

    日前,桥西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15日内提供将房屋过户于赵先生名下的产权手续等材料,配合赵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 苗苗 王豪 编辑: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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