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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省会建设部门获悉,《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3月28日起全面施行。此《办法》从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取消“包工头”入手,以求从源头上有效遏止农民工资拖欠问题。
■工程严禁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办法》主要针对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是本企业职工,企业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
■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劳务分包企业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供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终止的条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向劳务作业人员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
■解除合同3日内付清工资
建筑业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分包工程价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为限。
■违规企业及个人将受重罚
《办法》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由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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