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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石家庄市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是石家庄市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宗旨。

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

名称

地址

电话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局

中山东路216

6689480

石家庄市计划委员会

中山东路216

6688363

石家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山东路216

6688761

石家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建设北大街30

6084372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华路49

603513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中山东路216

6689451

石家庄市财政局

中山东路216

6688522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处

平安南大街77

6025094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和平东路286

6044284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

建胜西路18

601614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新开路74

7041439

石家庄市劳动局

中山东路216

6689243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山东路216

6687663

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黎明街18

7024274

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

中山东路216

6689292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

中山东路216

6689487

石家庄市侵犯外商合法权益举报中心

中山东路216

6689487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山东路216

6689487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黄河大道18

5962562

河北省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

城乡街38

7754896

石家庄海关

工农路106

30227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

合作路389

3624899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心

中山东路216

6689481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是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为中外方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1) 为国外投资者在国内寻求合作伙伴,并协助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2) 为中方企业提供招商引资住处牵线搭桥,介绍合作伙伴。
3) 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编写工作。
4) 代办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立项、可研报告、合同、章程的报批手续,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等一条龙服务。
5) 代个商投资企业办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和产品进出口业务的申报、报关、通关等手续。
6) 为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7) 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资本验证、会计报表的审计公证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清算等业务。
8) 为客户提供翻译、复印、打字及各种内引外联业务的咨询服务。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经下放到设区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外商与非国有法人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平衡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项目,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其申办者可以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对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申办者提交合作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告知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和有有关资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内完成审批手续。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

    省计委负责省权限内基建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备案;省经贸委负责省权限范围内技术改造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备案。各设区市计委、经贸委、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授权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备案。

    省外经贸厅负责省权限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本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报送的文件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报批、申报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三个审批阶段分别报送如下文件:

    a.报批、申报备案项目建议书须报送的文件

    ① 项目建议书;

    ② 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③ 合营各方意向书或备忘录;

    ④ 外商资信情况;

    ⑤ 合营各方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环保审查意见(特殊项目)。

    b.报批申报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的文件:

    ①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 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③ 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④ 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

    ⑤ 外经贸部门对产品出口许可右配额的意见。如专项审批的项目,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⑥ 须银行贷款的项目,提供银行承诺函;

    ⑦ 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⑧ 有关部门对环保的意见。

    c.报批合同、章程须报送的文件

    ① 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② 中方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③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④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⑤ 董事会成员名单;

    ⑥ 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外资企业;

    ⑦ 合营各方营业执照;

    ⑧ 外方资信证明;

    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⑩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议书及批复;进口形成清单。

    2)设立外资(独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a.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b.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c. 可行性研究报告;

    d. 外资企业章程;

    e. 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f. 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g. 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h. 外商资信证明;

    i. 进口物资清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之间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送外经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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