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经下放到设区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外商与非国有法人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平衡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项目,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其申办者可以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对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申办者提交合作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告知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和有有关资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内完成审批手续。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
省计委负责省权限内基建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备案;省经贸委负责省权限范围内技术改造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备案。各设区市计委、经贸委、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授权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备案。
省外经贸厅负责省权限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本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报送的文件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报批、申报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三个审批阶段分别报送如下文件:
a.报批、申报备案项目建议书须报送的文件
① 项目建议书;
② 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③ 合营各方意向书或备忘录;
④ 外商资信情况;
⑤ 合营各方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环保审查意见(特殊项目)。
b.报批申报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的文件:
①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 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③ 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④ 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
⑤ 外经贸部门对产品出口许可右配额的意见。如专项审批的项目,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⑥ 须银行贷款的项目,提供银行承诺函;
⑦ 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⑧ 有关部门对环保的意见。
c.报批合同、章程须报送的文件
① 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② 中方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③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④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⑤ 董事会成员名单;
⑥ 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外资企业;
⑦ 合营各方营业执照;
⑧ 外方资信证明;
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⑩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议书及批复;进口形成清单。
2)设立外资(独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a.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b.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c. 可行性研究报告;
d. 外资企业章程;
e. 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f. 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g. 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h. 外商资信证明;
i. 进口物资清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之间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送外经贸部门。 |